榆阳区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境内长城及其环境风貌的保护工作,确保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区长城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及其他相关文物。
第三条本办法保护管理的长城段落,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陕西省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陕政发〔2008〕4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陕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陕政发〔2017〕16号)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长城保护范围为长城遗址本体外延5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100米。
第五条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长城保护纳入榆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旅游开发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各乡镇(街道)年终考核指标。
第六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长城保护专项经费用于境内的长城日常巡查、养护、宣传、设计方案、应急抢险等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发改和科技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分局、公安分局、交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服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工贸局、能源局、电力局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能权限,在工程建设中以保护整体风貌和保留完整体系为原则,协同区文旅文广局做好境内长城保护工作。
区文旅文广局牵头建立长城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区文旅文广局负责境内长城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长城保护管理规划和计划,落实本区长城保护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组织实施长城日常巡查、预防性保护和保护维修项目,并积极争取上级长城保护经费,加强对长城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区文旅文广局对长城进行修缮抢险加固时,应依法逐级办理报批手续,其维修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必须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区文旅文广局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主动公布长城保护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受理破坏长城及其环境风貌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区文旅文广局应对参与本地区长城相关社会公益服务的志愿者或社会团体进行管理,鼓励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参与长城保护活动,积极向区文旅文广局提出长城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参与长城的知识普及、公众服务、科学研究等活动。
志愿者或社会团体应在《长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长城相关公益宣传服务,不得擅自搬动、搬迁散落长城构件,不得擅自修缮长城及其附属文物,避免威胁甚至破坏长城文物本体。区文旅文广局应当为志愿者或社会团体开展长城相关社会公益服务等提供法律知识、专业技能指导。
第十二条 区文研所对本区境内的长城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普查档案。长城保护档案应包括对长城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具体包括文字记录、照片影像、碑刻拓片、长城维修设计、施工方案资料记录、长城研究成果等。
第十三条 区文研所应当主动配合区文旅文广局对全区长城段落进行定期巡查、监测、维护、抢险等保护工作,并建立日志,每月向区文旅文广局汇总上报本月巡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区文旅文广局报告。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分段设置保护标志、界桩和防护栏。
第十四条 区文研所应当与长城保护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职责和待遇等,并对长城保护员进行培训,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长城保护员由区文研所和长城保护工作站共同考核。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制定长城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负责长城日常巡查等保护工作,确保长城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与区文研所相互配合,严格落实长城保护“四个一”工作机制,即长城沿线各乡镇(街道)设立1个长城保护工作站,一个月至少巡查1次,每十公里聘请1名长城保护员,每一公里设置1个长城保护标识。
第十七条 长城保护工作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长城保护员,并开展长城的日常巡查、环境整治等工作,每月向区文研所以图文形式上报本月巡查情况。
第十八条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应当如实做好工作记录,留存文字、影像资料,建立执法巡查档案。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强化长城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涉及长城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破坏长城的任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如须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在长城本体上架设各种高压电缆及通讯设施;
(二)在长城本体上做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标语;
(三)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
(四)在长城本体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放牧、种植、取土;
(五)刻划、涂污、损坏、损毁长城;
(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跨越长城;
(七)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八)其它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打井修渠、掘坑填塘、捕猎野生动物、擅伐林木、修建墓地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建设电力、通讯、道路设施、农田水利、种植(养殖)设施和从事其他生产生活活动;
(三)非法设置影响长城环境风貌的商业广告等标志标牌;
(四)破坏长城周边围网、界桩、标志碑、宣传牌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负有长城保护管理职责的乡镇(街道)、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未依法履行保护管理长城的责任,发生危及长城安全、影响长城环境风貌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旅文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